1、减轻水利施工企业负担。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稳企业防风险”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其中“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本次印发的通知采取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金,将有助于减轻在绍水利施工企业负担。
2、优化营商。推行在绍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金 “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水利施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不用每到一地均需在当地缴纳农民工工资金,有助于构建全市水利市场“一盘棋”格局,营造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市场,让水利施工企业在绍兴市全市范围内缴纳农民工工资金都有一套统一的政策。
一是水利施工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农民工资金未实现全市通用;二是农民工工资金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采用现金,不利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三是重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金退还提供依据。
制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9〕4号);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制定过程:通过向市人社局、绍兴银保监、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局和柯桥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在经过多轮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稿。
1、明确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利施工企业按照“一地缴存、全市通用”的原则缴交农民工工资金。
2、明确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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